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3-附民-2001-20250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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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1號 附民原告 彭桂華 附民被告 吳尚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6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96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