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M-113-附民-2020-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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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原 告 陳沛琦 被 告 莊沐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略稱:詳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88號案件審理,業於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審判筆錄附卷可稽。原告於113年11月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收受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訴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繫屬,以致無所附麗,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且屬無可補正,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至於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