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附民-2039-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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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9號 附民原告 方昕玉 附民被告 羅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鳳蘭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1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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