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3-附民-2055-202503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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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5號 附民原告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 附民被告 陳俊良 王單增(原名王嘉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0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良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