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M-113-附民-2080-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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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0號 原 告 林芷安 被 告 陳品志 許釋瑋 林熙程 上列被告等因公然侮辱刑事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6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品志、許釋瑋、林熙程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663號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起訴被告等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 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