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M-113-附民-2096-202412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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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6號 附民原告 李永富 附民被告 顏凰 上列被告顏凰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顏凰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2236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