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M-113-附民-2201-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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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1號 原 告 羅梅嬌 被 告 柯柏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柯柏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本無庸徵收裁判費用,且本件於訴訟過程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本院自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