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M-113-附民-2232-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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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 附民原告 蕭聖傑 附民被告 王珮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6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 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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