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M-113-附民-2266-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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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6號 原 告 林苡勳 被 告 薛孟琳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及詐欺一案,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