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3-附民-2266-2025021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苡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孟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41 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19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理由如附件。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   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   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   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而檢察官於113年12月31日收受該判決書後,於上訴期間之20日內,並未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僅就本件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