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M-113-附民-2278-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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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78號 原 告 黃昱善 被 告 黃鈞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2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248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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