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3-附民-2297-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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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297號原 告 謝維絨 謝明達 被 告 黃子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3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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