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M-113-附民-2328-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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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8號 附民原告 張哲豪 附民被告 蔡忻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9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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