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附民-2381-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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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1號 附民原告 張掌珍 蔡萬福 蔡智貿 蔡弘基 曾秋香 李淑鳳 前列張掌珍、蔡萬福、蔡智貿、蔡弘基、曾秋香、李淑鳳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附民被告 林安東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安東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因被告林安東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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