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附民-2382-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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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2號 附民原告 陳秋吟 伍翊任 前列陳秋吟、伍翊任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律師 前列陳秋吟、伍翊任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附民被告 林安東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安東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陳秋吟、伍翊 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林安東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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