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附民-2402-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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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2號 原 告 吳慧靜 被 告 李子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141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為前提。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過早起訴: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63號被告李子誼詐欺 等案件,檢察官雖然是在113年11月24日提起公訴。但根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的記載,此案是在113年12月12日下午16時才移送到本院。 2.原告在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 間過早,是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的期限之前。 3.原告在期限之前起訴,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63號移送本院之後,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66號案件分由日股法官承辦。所以原告可以在收到本判決後,(以更正日期後的相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註明案號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866號,一式兩份)向本院日股再提一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