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M-113-附民-2403-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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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 附民原告 梁榮良 附民被告 郭泰毅 上列被告郭泰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 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郭泰毅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