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附民-2493-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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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93號 原 告 代號A0000-0000000女子(住址詳卷) 被 告 程立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內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立有規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5號被告程立輝之刑事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7日宣判,然原告代號A0000-0000000女子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後,尚未宣判而無提起上訴情事之前,即於113年12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而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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