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M-113-附民-2520-20250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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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0號 原 告 周○○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周○○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蔡○○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黃巧雯 臺南市私立仁仁森林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秀碧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4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周○○(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係民國000年0月生,而為未滿18歲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而原告周○○、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分別係原告周○○之父母,若記載其姓名、住居所,亦有揭露原告周○佑身分資訊之虞,爰就原告周○佑、周○○、蔡○○之姓名及住居所均予遮隱,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4號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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