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3-附民-2521-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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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1號 原 告 江芝昀 年籍詳卷 被 告 鄭安棋 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安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2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