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附民-2567-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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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7號 原 告 劉明叡 被 告 陳靖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