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M-113-附民-377-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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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附民 原告 和諧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稚妍 附民 被告 王震文 林永強 蕭少棠 蕭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 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 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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