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附民-465-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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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附民原告 廖青美 附民被告 李奎霆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