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M-113-附民-615-20241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附民原告 張詠鈞 附民被告 陳映瑄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楊奕詳 鄭文硯 吳錦玟 楊政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金 訴字第624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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