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3-附民-818-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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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附民原告 吳俊昇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張芥源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