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附民-920-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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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20號 原 告 鄭有淳 被 告 吳孟璋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詳如本案起訴書所載,聲明:被 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家暴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