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M-113-附民-964-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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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4號 原 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維 被 告 陳秋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9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