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M-114-交易-21-20250305-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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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惠 王姿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 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2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排定被告2人於辯論終結後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理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3月28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