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114-交易-250-2025031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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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琦 黃映慈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119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402號) ,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愷芸告訴被告謝琦、黃映慈過失傷害案件 ,檢察官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