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M-114-交易-331-202503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月雲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營偵字第322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交簡字第483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莊月雲於民國11 3年3月24日下午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中正路與許丑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被告兼告訴人陳美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亦駛至該路口,陳美蓉於通過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2車閃避不及因之發生碰撞,致使莊月雲、陳美蓉均人車倒地,莊月雲因此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傷害;陳美蓉則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下肢擦挫傷、下背及骨盆挫傷等傷害。因認莊月雲、陳美蓉分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莊月雲、陳美蓉分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其二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內調解成立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其二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分別向本院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