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M-114-交易-343-2025032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9042號),本院認為不宜行簡易程序,改行通常程序 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陳韻如於民國113年3月8日19 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官田區建業路自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建業路與工業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翁雅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翁雅筑受有胸主動脈破裂、左大腿骨折、右側骨盆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翁雅筑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臺南市官田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於114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臺南市官田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交簡卷第19-23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