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4-交易-40-2025010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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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柏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8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再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固為同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惟該款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是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但尚未提出起訴書而繫屬於法院前,撤回告訴者,此際尚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自無該款之適用,嗣檢察官始提出起訴書於法院,該公訴即缺告訴之訴訟要件,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同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偵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4年1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告訴人以雙方和解為由,業於113年12月30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上開檢察署收案章為憑,則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尚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嗣檢察官於告訴人撤回告訴後,始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繫屬於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47號 被 告 盧柏誠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 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柏誠於民國113年4月8日18時8分許,自臺南市官田區工業 北路東往西方向之路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起駛左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之情況,天候晴,柏油地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陳冠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工業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自後駛至該處,陳冠宇見狀後閃煞不及碰撞盧柏誠之自小客車,因此受有左膝脛骨雙髁移位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冠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盧柏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監視錄影光碟暨擷圖照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