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DM-114-交易-90-202502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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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376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仁宗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 據部分增加「被告黃仁宗於審理中之自白(交易卷第20、24及25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仁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不知謹慎,本件於飲酒後,猶駕駛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並因不勝酒力而自撞路緣,受有傷害,造成交通往來安全之危險,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兼衡被告前有酒後駕車犯罪之素行(參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其中被告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犯後態度、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交易卷第2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760號   被   告 黃仁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仁宗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前科,最近1次於民國112年9月5 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復於113年11月5日16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喜樂園會館」飲用啤酒6罐及威士忌2杯,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隨即於同日21時許自上開餐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22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酒後注意力下降,不慎自撞路緣(除黃仁宗外,無人受傷)發生交通事故。嗣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1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仁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交通事故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現場狀況與車損照片1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駛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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