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M-114-交簡附民-15-20250122-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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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翁子翊 附民被告 薛淯鴻 安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代 表 人 蔡素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93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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