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M-114-交簡附民-35-20250325-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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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翁雅筑 謝翊瑄 謝長晟 謝昆傳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343號(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159 號案件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韻如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5日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4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等人對被告陳韻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