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M-114-交簡附民-66-2025032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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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姜秀春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林明辰 靖炳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簡字第六六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