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M-114-交簡-145-2025020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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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明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5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明正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然此一關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於簡易程序中既無從進行調查、辯論,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應認不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仍得做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予以斟酌,併予敘明。 三、爰參諸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 生活外,並審酌下列事項以為量刑之依據: ㈠、本件係被告第三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⒈、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81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年8月3日至102年8月2日; ⒉、於108年間犯同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58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⒊、本件係被告第三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㈡、被告酒醉之程度: 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0.87毫克。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臺南市新化區中正路) 。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 本件被告並未發生肇事。 ㈥、被告犯後態度: 查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270號 被 告 田明正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明正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 簡字第2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13年11月23日13時、18時許,在臺南市山上區某田地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0號前路檢點經警攔檢,並於同日20時24分許,測得田明正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明正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紙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紀 芊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