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交簡-311-2025033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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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__,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提起公訴,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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