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M-114-交簡-529-20250320-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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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 名「陳品誠」,應更正為「陳品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 於被告之姓名記載「陳品誠」,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陳品諴」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且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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