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M-114-交簡-704-2025032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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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 9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世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 示)。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蘇世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民國98年間、105年間各有1次酒醉駕車行為 遭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詎其猶不知悔改,再度為酒醉駕車之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白承認所為、犯後態度良好,且並未造成其他人員、財物之損害,並考量其係騎乘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與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938號 被 告 蘇世旭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世旭於民國114年1月22日9時許起至同日10時許止,在臺 南市玉井區某處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後於同日11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LRY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許,騎乘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區○○里00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經警攔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於同日12時17分測得每公升0.27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蘇世旭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影本、臺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籍資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