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M-114-交附民-28-202502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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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附 民 原告 郭憲琛 郭娥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附 民 被告 林慶榮 永和醫院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榮哲 附 民 被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代 表 人 楊榮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慶榮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 54號),經原告郭憲琛、郭娥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永和醫院、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雖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原告2人主張均屬被告林慶榮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永和醫院、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形式上觀之應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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