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M-114-交附民-49-2025032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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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樊育伶 送達代收人 郭婷琪 被 告 黃子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被告黃子庭因公共危險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