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M-114-交附民-53-202503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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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附民原告 郭建均 送達代收人 陳惠媛 附民被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46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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