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M-114-侵附民-1-20250217-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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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AC000-A11206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蔣聖謙律師 附民被告 甲○○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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