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M-114-原簡-10-20250212-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健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華健祥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味味一品紅燒牛肉麵」一碗、「溏心蛋」二顆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華健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16時41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南新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竊取該店貨架上之「味味一品紅燒牛肉麵」1碗、「溏心蛋」2顆(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9元,下稱本案商品),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並將本案商品食用完畢。嗣因前開超商店員周柏勲盤點時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華健祥之自白。 ㈡、證人周柏勲之證述。 ㈢、職務報告及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味味一品紅燒牛肉麵」1碗、「溏心蛋」2顆,屬被告為本 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未經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