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M-114-原附民-15-2025022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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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詩文 被 告 顏曉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案件,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