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4-單禁沒-10-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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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已貫通金屬槍管一支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範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法院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4 月3日晚間6時11分許,接獲發現人曾福生舉報,其於113年4月3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佳里區清潔隊回收場之回收家具床頭櫃內,拾獲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經員警前往查證,扣得上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12月8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785170號函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4月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又扣案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驗:①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扳機與槍枝分離,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②又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等零件組合而成,而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復進簧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4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13073083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44256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槍枝性能檢測照片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已貫通之金屬槍管1支,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 被 告 不詳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4 月3日晚間6時11分許,接獲發現人曾福生舉報,其於113年4月3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市○里區○○○0○00號佳里區清潔隊回收場之回收家具床頭櫃內,拾獲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經員警前往查證,扣得上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空彈匣1個)。又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扳機與槍枝分離,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又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等零件組合而成,而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復進簧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住主要組成零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12月8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785170號函文暨檢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4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13073083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44256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南市警鑑字第1130291392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槍枝性能檢測照片共計1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4月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扣案手槍內之已貫通金屬槍管係屬公告之槍砲主 要組成零件,乃屬違禁物,爰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