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M-114-單禁沒-12-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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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錫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 ,113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錫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等情,則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等節 ,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且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原係供包裹海洛因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海洛因取出,勢均仍有微量海洛因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該等包裝袋自應與其內之海洛因一併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查獲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海洛因1小包(含包裝袋1只,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025公克) 112年10月30日9時45分許,臺南市○○區○○街000號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113年度毒保字第94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9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海洛因1小包(含包裝袋1只,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592公克) 112年11月6日9時35分許,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央路口。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113年度毒保字第69號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309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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