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M-114-單禁沒-15-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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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裕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等偵查卷宗無誤。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應與包裝袋整體視為毒品,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就滅失之部分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包) 驗後淨重(公克) 一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1 0.057 二 白色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 1 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