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M-114-單禁沒-21-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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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驗餘淨重為拾柒 點玖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承翰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908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542號)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何承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查核屬實。 (二)扣案之結晶1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17.908公克等情,有該醫院111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111年度毒偵字第2330號卷第32頁),足證扣案之上開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